文章来源【三僚网】中国专业的风水服务网
古人是怎样离婚的?
现今,人们对“离婚协议书”一词已经不陌生了,不管是从电视上还是从报纸中,都会经常看到这个词。在法制社会里,它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与百姓的生活联系紧密。有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的新生事物,而事实上中国早在唐朝时就已经有“离婚协议书”了。在敦煌,考古者发现了一份古人的“离婚协议书”,其题名为《某某谨立放妻书》,内容为:“盖说夫妻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悠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群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僧。一别两宽,更生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于某年某月某日立此书。”此文的大概意思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于是请亲友见证,两人离婚,双方好聚好散。
在中国,婚姻关系最早是因为社会风气习俗和道德观念而存在的。婚姻形式从出现到定型,走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与人类思想与社会发展的过程息息相关。唐代以后,这种婚姻关系才被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唐代法律中有一整套完整而全面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
关于离婚,《唐律·户婚律》中有两条规定:第一,协议离婚,即所谓的“和离”,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议》对此条的解释是:“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第二,强制离婚,指政府或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凡发现夫妻双方出现“嫁娶违律”、“违律为婚”、“义绝”等问题,政府可以强制离婚;凡妻子犯了“七出”之罪,丈夫也可强制离婚。这里需要特别解释的是“义绝”和“七出”。所谓义绝,就是夫妻间、夫妻双方亲属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家属进行殴打、伤害、辱骂、杀戮、奸淫等行为,即视为夫妻之间恩断义绝。至于七出,《唐律》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三不顺父母,四口舌,五盗窃,六妒,七恶疾。”
事实上,唐代虽然在夫妻关系上强调夫权,但是《唐律》中也有一些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子的规定,防止男人任意休妻。其中,就有“三不出”的明文规定:发达之后,糟糠之妻不可休;为丈夫的长辈服过丧的妻子,不可休;无娘家可回的妻子,不可休。唐史专家的研究表明,在唐代男女都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而且女方提出离婚的还不在少数。据说,曾有唐代女子觉得丈夫太窝囊,不愿意与丈夫继续婚姻关系,于是闹到衙门,请求离婚,虽然遭到官员的当堂训斥,但是女子仍坚持己见,最后官员只能判决离婚。由此可见,在唐代,女子要求离开夫家也不是那么困难。
然而,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在夫权社会里女子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由于封建婚姻大多是建立在“门当户对”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婚后夫妻没有感情是极其常见的,女性在家庭中受迫害也是屡见不鲜,但是妻子要求离婚而丈夫也表示同意的实例少之又少。所以,所谓“两愿离者”几乎就是一种传说,而“和离”的规定也只是摆设而已。同时,从当时夫妻双方签订的“和离”文书中也可看出,“和离”制度仍无法改变唐朝“夫权社会”的性质,也没能改变当时女性婚姻无法自主的命运。
在中国,宗法伦理思想深深烙印在人们的脑海中,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尤其是家庭婚姻生活。《唐律·户婚律》中有关离婚的规定,都在说明一个问题:宗法等级、伦理道德控制着人们的婚姻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唐朝的离婚制度有落后的一面,其对离婚制度的规范实质上是将迫害妇女的行为体系化了,使得妇女的地位日益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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