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三僚风水网,中国专业的风水服务网
历代法律关于陵墓保护的规定
由于盗基活动严重犹乱了社会秩序,危害到统治政权的稳定,因此,历代封建王朝在对陵基进行修第、保护的同时,还制定了有关法律、法令,严厉制裁盗基行为。从历代法律关于制载盗墓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第一,不仅故意盗基构成犯罪,而且无意发墓毁坏棺淳、死尸的,同样也构成犯罪;第二,不但盗取墓藏中的财物构成犯罪,而且毁坏墓上的树木也要构成犯罪;第三,对盗毁帝王园陵与盗毁普通家墓在量刑上不同,前者比后者要大大加重,这同样也体现了法律对皇权(包括皇权象征物)的保护。
据记载,在汉朝的法律中,就已有关于处置盗墓的规定了。«准南子•记论训»:“天下县(;13:)官法日:发墓者诛。”将发墓同杀人罪同等对待。对于一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是合法”的发基行为,同样也要予以处罚。东汉朱程为冀州刺史时,宦官赵忠丧父,归葬冀州安平郡,在陪葬品中信用君主所佩用的環弱玉E以及偶人等明器,这种做法在当时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朱穆得知后,使责令安平郡的官吏严加査处此事。安平郡的官更便将赵忠父亲的墓掘出,剖棺陈尸,并将其家属收捕入狱。汉桓帝听说后,大怒,下令将朱種交廷尉论处,将他判处徒刑。幸亏太学生刘的等数千人上书营救,才得以从轻发落。①另据«太平御览»卷五百五十九引«汉记»记载:上洛男子张卢死后安葬二十七日,墓被人盗发,张卢在墓中复苏,竟因此而得以复生。依法,盗基者应处死刑;但也正因为他去盗墓,才使张卢得以死而复生,据此,他又有救活人命之功。郡县衡门难以审理,豫州牧便将此案上奏朝廷。朝廷认为盗墓者意恶功善,虽可减轻发落,但不能免罪,将他判处笞三百,不齿终身。
对于盗帝王园陵物的,汉代法律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汉代诸陵都由太常寺负责管理,凡盗陵内一棵树的,就要处以弃市”(在闹市中斩首并陈尸示众)。至于盗掘皇陵那更是了不得的事。汉武帝时,有人盗发文帝陵基中随葬的钱,事发后,丞相严青程、御史大夫张汤以自身护陵职责所在,,一面下令追査,一面自我检讨,,一面又为推卸责任而相互攻击。结果,先是张汤被逼自杀,不久严青程也畏罪自杀。①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保护陵墓的同时,对于盗墓犯罪同样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如北魏太安四年(458)下沼规定:“自今有穿毁坟境者,皆新。”②
至隋唐时期,在法律中专条对盗墓罪作了具体规定。«唐律•成盗律»中“谋反大逆”、“残害死尸”、“穿地得死人”、“发冢”及“盗园陵内草木”等条中,对盗发陵基及相关犯罪作了明确规定: 文章来源三僚风水网,中国专业的风水服务网
第一,盗发陵墓。«唐律»对盗发皇陵与盗发普通家墓在量刑上也是不同的。盗发皇陵属于“十恶”中的“谋大逆”。这类行为,只要有预谋,依法即处以绞刑;如果已经着手实施,那么不仅罪犯本人要被处斩,还要连坐家属,父亲及年满十六岁的儿子也要被处绞刑,十五岁以下的儿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等以及财产全部没官(沦为官奴),伯叔父及任子等也要处以流三千里。对于盗发普通家墓的行为,«唐律»规定,凡掘墓的,根据情节,分别科以不同的刑罚:(1)开棺见尸的,即处绞刑(不待取物触尸);(2)掘墓见棺淳的,处以加役流(仅次于死刑的刑罚);(3)掘墓未及棺淳的,徒三年;(4)如果在坟墓原就有洞穿塌或者尸体在外未殡埋的情况下盗取尸、柩的,徒二年半;盗取衣服的,减一等,徒二年;盗取墓中器物、砖、筑板的,以普通盗窃罪论处。
第二,挖地掘到死尸不立即重新掩埋好,以及在坟墓上熏孤狸而烧了棺淳的,徒二年;烧毁尸体的,従三年。由于这类行为主观上并非故意,而是由于行为人的无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所以在量刑上比掘墓毁尸的处罚要轻,但这类行为即使是出于过失,同样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此也可见唐代法律对发墓行为的处罚是很严厉的。
第三,残害尸体。«唐律»规定:凡以焚烧、支解等方式故意残毁尸体以及把尸体丢弃在水里的,比照斗杀罪减一等论处;如果丢弃水里后尸体未失落以及故意剃去死者头发髪须或者损伤尸体的,比照斗杀罪减二等论处。也就是说,对死尸的残害是比照对活人的杀伤论处的,比如说用刀砍下活人的头,依法应处斩;而用刀砍下死人的头,比照前者减一等,处以流三千里;同样.折断活人一条胳膊、打瞎活人一只眼睛,依法应处以徒三年;而弄折死人的胳膊或挖去死人的一只眼,比照前者减二等论,处以徒二年。
第四,盗陵墓内草木。陵墓内的一草一木同陵基本身一样,都是不容随意侵犯的,尤其是帝王的园陵更是如此。«唐律»规定:凡盗帝王园陵内草木的,要处以徒二年半。但事实上的处罚可能更重,据«旧唐书•狄仁杰传»记载:唐高宗时,武卫大将军权善才砍伐了昭陵(唐太宗陵)上的一棵柏树,被送交大理寺审判,大理丞依律断权善才罪当免职(根据«唐律»规定:官员犯罪可用官职充当、免官等方式来代替应受的刑罚),但唐高宗却要将权善才处死。狄仁杰不同意,认为权善才罪不当死,可唐高宗却认为:“(权)善才砍陵上树,是使我不孝,必须杀之!”后来由于狄仁杰据理力争,权善才方才得以免于一死。一位三品将军砍了陵上一棵树尚且如此,一般的人就可想而知了。此外,若是盗伐普通墓茔内树木的,依法也要处以杖一百;如果盗伐树木获利多的,则要比照一般盗窃罪加一等论处。
宋朝法律关于发墓的规定,基本上是沿袭了«唐律»的内容。在«谈表»一书中,就记载了这样一起案例:王公表在会糟西山的祖墓被守墓人奚酒盗发,王公表向州衛控告,结果州衡判将奚泗处以杖刑(宋朝实行“折杖法”,凡笞刑、杖刑、徒刑等都折算成杖刑来执行)。王公表对这一判决很不满意,他在奚酒受杖后前来赌罪时,拔剑砍下奚酒的头,去州衛自首。王公表的哥哥王佐当时在朝中为侍郎,他愿以自己的官职替弟弟願罪。于是便将此事交朝中大臣讨论。中书舍人张孝祥等建议赦免王公表。结果仅仅是降了王佐一级官阶,而王公表却因此而“孝名闻天下”。①
与宋同时及之后的政权对盗墓行为同样也予以了严厉的处罚。金太宗天会二年(1124)下诏,凡盗发辽诸陵者,处死。天会七年(ll29)又下沼禁止在辽代山陵樵采。②金朝末年,河南盗墓酸朱漆脸等盗掘宋太組赵匡胤的山陵,案发后都被杖死。③元朝法律对盗墓行为也作了规定,凡盗墓发家已开家的,比照窃盗论处;已开棺淳的,按强盗罪论处;毁坏尸骸的同伤人罪,并由罪犯家属支付烧埋银;如果发冢得财而不伤尸的,杖一百(比徒五年)刺配。如果是挟仇发家盗弃尸体的,则要处死。对于盗发诸王驸马坟寝的,也不分首从皆处死。此外,子孙因贫困等原因发掘祖宗坟墓,盗取其中财物的,或是变卖祖宗坟地的,依照具体情节论处;如果移弃尸験不为祭祀的,按恶逆罪论处,买者知情的,减二等论处,没钱没官,不知情的另行处理。如果子孙为首,纠集他人盗发祖宗坟墓,盗取财物的,以恶逆论,虽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従远方屯种。①明朝法律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对盗墓罪的规定更为具体,量刑也有所变化。据«大明律•刑律»中“发家”、“盗园陵树木”等条规定,对盗墓及相关犯罪根据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盗发他人冢墓,与«唐律»的规定略同,凡发掘坟墓未至棺淳者,杖一百,従三年;发掘坟基见棺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律见尸者,绞。半开棺见尸者,亦绞。但若是子孙发掘尊长坟基开棺见尸的,则要处斩;尊长发卑幼坟基的依次递减。
第二,挖地掘到死尸不立即掩埋的,杖八十;在他人坟基素狐理而烧棺淳的,杖八十,徒二年;烧毀尸体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尊长的坟墓或尸体则要递加一等,卑幼的坟基或尸体则递减一等。
第三,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的,杖一百;若于有主坟地内盗葬的,杖八十,并勒令限期移葬。
第四,盗园陵树木。«大明律»规定:凡盗帝王园陵内树木的,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他人坟空内树木的,杖八十。此外,«问刑条例»对于盗毀帝王园陵树木及相关行为,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l)凡在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陵寝等皇陵内盗砍树木的,主犯比照盗大祀神御物罪,处新从犯发边卫充军;孝陵周围二十里内开山取石、安插坟墓、建造池台的,和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第五,盗掘皇陵。与«唐律»一样,«大明律»也将盗掘皇陵的行为视为“十恶”中的“谋大逆”,但量刑却比«唐律»更重,凡谋毁山陵的,不分首从,皆陵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新。也就是说,凡盗掘皇陵的,除本人陵迟处死外,还要满门抄新。
清朝的法律关于盗墓及相关犯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袭«大明律»,将盗墓掘家视为“大罪”。这一点,从明清时期的几则有关的案例中也可以反映出来。
第一,盗掘坟墓
嘉兴百姓屠犹龙谋占陆仿孟父亲的墓地,派屠养菊等五人趁陆仿孟葬事方竣,下山会食之机,于夜间偷偷将陆父的棺木掘出,将尸体盗走烧毀,将骨灰弃于海中。等陆仿孟发觉前往时,棺木已不知去向。案发后,知县黄某将屠养菊達捕,追査尸体下落。屠养菊情急之下,又命人将亡侄的尸体掘出,假称是陆父的尸体,但被识破。在严刑通供之下,屠养菊被追说出了盗棺毁尸的事实经过,并供认是屠犹龙指使他们干的。但屠犹龙却以自己案发时不在现场为理由,矢口否认,将责任、全部推卸到屠养菊等人身上。屠养菊等人先后痍死于狱中,1但因屠犹龙首犯的事实未査明,迟迟不能定案。最后,嘉兴府衛断屠犹龙造谋事实确凿,援引律文中“开棺见尸者绞”的规定,拟定判决,转呈杭严兵备道复审。道员黄某某认为,谋占墓地的是屠犹龙,屠养菊不过是屠家的看山人,没有屠犹龙指使,屠养菊决不敢干出掘墓英尸的事。律文只有开棺见尸之罪,而无焚尸之条,但焚尸之罪更重于开棺见尸,因此,应当比照谋杀罪,从重论处。并具集上呈。①
根据当时的司法制度,此类案件最终须由刑部乃至三法司会审之后才能定夺,虽然此案最终处理不得而知,但地方衝门的审判意见,对案件的最后判决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从此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当时对盗掘坟墓犯罪的实际处理的情况。第二,盗掘祖坟,变卖組宗坟地
江西南昌的杨元文、杨之玉父子落拓无載,荡尽祖上基业后,又打起了父祖坟产的主意。杨元文的父亲杨文明曾官拜按察使,死后陪葬品甚多。于是杨元文父子伙同尤文光等人于黎明时偷偷掘开杨文明的坟墓,将骨殖装入小龛,移埋入祖坟内,然后将棺中陪葬的金银珠宝全部盜走,又将墓地也抵押给了族人杨弘実。结果被家族之人向衙门告发,杨元文、杨之玉被处斩,尤文光被判徒剂,杨弘宾也被处以杖刑。文章来源三僚风水网,中国专业的风水服务网
第三,盗伐坟墓树木
平阳武氏組坟在官山之下,武氏家族居住在郡城之中,祖坟上的树木被邻人陈逊四等砍伐,武氏告到府衙,陈過四等则称所砍伐的为官山树木,武氏不应据为己有。府衛经审理后认为,山虽官山,但坟山应为武氏所有,陈過四等砍伐树木,依照律文期定,盗伐他人坟空内树木的,杖八十。因事在大赦之前,故尔既往不咎,但此后武氏坟山一带树林,无论官民,倶不得遭行砍伐。①
盗墓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也往往为民间所深恶痛绝,因而常有民l同自行处死盗基者的事例发生。清同治年间,杭州仁和县百姓某甲以盗墓为职业,每夜外出,必有所获而归。而周围邻居则担心一旦事发必定会受到连累。于是他们便威胁某甲的妻子说:你为盗墓成的妻子,依法也应连坐,那将死无葬身之地!某甲的妻子很害怕,问大家该怎么办,于是大家便商议了一个除掉某甲的办法。一天晚上,某甲喝醉酒回家,倒头便睡,左邻右舍便手执器械,齐集他家。某甲惊醒后,夺门而出,但最终还是被众人捉住,将他活活烧死。事后也没有人向衝门报告,衙门也没有来过问。
文章来源三僚风水网,中国专业的风水服务网